保卫处(部)关于印章使用登记和保管规定
根据外经贸学党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我处的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学生大型活动审批;
2、校内基建工程和大修工程动火审批手续;
3、下发火险隐患和整改要求及安全检查通知等;
4、报案材料、上报材料、统计报表等;
5、各种证明、政审材料;
6、其他重大、重要事情用印。
二、用印手续
1、印章三枚(保卫处印章、保卫部印章、保卫处证件专用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下班后由办公室人员锁入保险柜。
2、保卫处主要负责开具丢失物品证明、办理户籍手续的盖章,如果遇到重要材料必须请示处长后方可盖章。
3、政审及重大事件用印由处长审批。
4、以上用印经手人要按内容认真进行登记。
(作者:bubu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14-10-07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