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及学校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全体职工及学生必须遵守消防法规,高度重视消防工作。
第二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各部门防火负责人。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部),并配备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学校内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接受北京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在校党委、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行使对全校消防防火工作的监督职责,对违犯法规、条例的部门、个人有权进行全校批评通报,向上级行政领导汇报,给予有关部门及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和组织有责任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消防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消防安全工作例入议事日程上来。
第五条 学校内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学校财政要逐步增加对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保证消防设备、器材的定期维修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七条 校办产业和实行独立核算部门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新,在保卫处(部)指导下进行,费用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第八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要同各院、系、处等部门领导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市政府的“一票否决”制度,各院、系、处要组织好每年11月9日北京市消防日的宣传活动,推动基层单位安全防火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学校的防火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是:图书馆、出版社、教师与会议室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处处、食堂、配电室、车库、仓库、学生宿舍、华德公寓、留学生楼、档案室。
第十条 各院、系、处等单位应该相应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部门所属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部位要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设置防火标志,实行定人定点、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巡查记录。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有学生参与的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安装限电等设施,禁止违法违章用电、动明火,施工单位使用明火电气焊,必须依据有关部门开具防火证,报保卫处(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学校校园和建筑内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同时任何人不准将危险品带入校园。如发现此类危险物品,有关部门及个人应立即报告保卫处(部),并果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煤油炉等明火做饭、烧水和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外国专家和因特殊工作需要用电热器、电暖器取暖时,由部门负责人申请报校防火委员会批准,保卫处(部)备案后方可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有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第十六条 校防火委员会有权对火灾隐患单位下发火灾隐患限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单位给予200—2000元罚款,并报校领导。市公安消防部门给我校下发的消防隐患通知单,有关部门必须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所造成的罚款由隐患所属部门自己承担,并通报全校。对违反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行为,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学校消防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学校给予表彰,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警告、严厉警告,属于单位责任的,给予500-5000元罚款,属于主管领导个人责任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属于个人行为的给予当事人200—2000元罚款,单位主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并接受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