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学校与各基层单位领导签订如下防火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要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指示,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需要和财力为基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防知识讲座及义务消防员培训等。督促个别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和下发“黄牌”警告及处分通知单。
三、各部门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到人。
四、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合适的场合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大家学习消防法规和及时通报有关火灾案例,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
五、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的行为发生。
六、动用明火(包括电、气焊等)须经保卫处(部)同意,填写“动火证”,并制定了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七、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应打开会场所有消防安全通道。
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须在开工前20天,将申请报告(含图纸)一并报保卫处(部)审核后,呈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工程不得动工。
九、各单位要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防止器材非正常损坏、丢失和随意放置,以确保所有的消防器材都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十、各单位要确保自己所管辖区域不发生火灾、火险事故,如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原因。对于发生的火灾和火险事故学校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一学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各院、系、处级单位
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管校领导 主要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