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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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加强对校园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区域秩序,学校认定,学校整个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运动区域为禁放区,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校园禁放区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学校同时禁止教职员工(含其他聘用人员)、学生在禁放区内的办公室、科研室、教室、食堂及学生宿舍等工作,学习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禁放地点及周边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禁放区域如下:

1. 校医院周边;

2. 教学楼、出版社库房;

3. 供变电设施、泵房、天然气调压站、锅炉房、交换站周边;

4. 机动车停放密集的区域;

5. 建筑工地及施工人员住地。

6.学校家属区。

第四条  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他人休息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学校将允许自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在家属区空旷之处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第五条  凡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要求,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和其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放烟花爆竹;

5.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6.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协助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收缴其烟花爆竹。学校将对校内有关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学校职工(包括临时工)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的;

2.违反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的;

3.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超量、超重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七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其他公民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人,除依法处理外,学校将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分别负责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保卫处()是学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校内各单位落实校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院教职员工、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党政职能部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后勤处、基建处分别负责所属职工、临时工和施工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春节留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国际处、国际学院负责在校外籍师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居委会负责家属区等所属居民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网络、闭路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为确保除夕至正月初七期间,在学校禁、限放区域不发生火灾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指派专人从除夕夜晚20时至正月初七实施24的小时值班、巡视、看护。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于201410月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