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我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和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防火安全。
第二章 消防组织领导和安全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保卫处(部)、财务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部、档案馆、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处、体育部、出版社及各学院行政一把手任委员,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部)长兼任。
第四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机关部(处)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日常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防火安全的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防火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年度防火工作计划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做好防火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和防火工作专题会议;
(三)组织开展对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防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状况的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五)代表学校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安全防火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全校安全防火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二)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全员防控,人人有责”的工作原则;
(三)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总结表彰在安全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火灾事故所涉及的单位责任人,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及时召开现场会,教育广大师生员工,吸取教训。
第八条 各副校长、副书记对分管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办学办事,保障本部门的防火安全;
(二)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普及、防火安全技能培训和演练制度;
(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制度,定期进行防火隐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需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使用的电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使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负有保护的责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保卫处(部)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专职部门,也是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对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行使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
(一)拟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做好全校消防器材年度检验及更新配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其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对保安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审批校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
(九)管理学校防火工作档案及防火安全隐患台帐,上报有关信息;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并保护好火灾现场。
第三章 防火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议事制度,保卫处(部)制定防火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各部门建立相应的防火自检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实行通报制度,凡发生火情、火险和火灾事故,由校长办公室向全校各单位下发火情通报。
第十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防火安全工作职责,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火情、火险、火灾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经学校批准可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防火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确定下列部位和场所为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
(一)财务处、教室与会议室管理中心、学生公寓、图书馆(含图书国际会议中心、书库等)、档案馆(人力资源处、学生处等档案室)、信息化管理处(学校机房)、国际学院——留学生楼(0号楼、5号楼、6号楼)、中国学中心(国际学院负责);
(二)体育馆、餐饮中心(含一、二食堂和对外餐厅)、校医院、维修中心、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供暖中心及其库房;
(三)出版社(含书库、书店等)、华德公寓、超市等商业网点;
(四)基建(改建、拆建)工地和工地临时用房、临时工宿舍;
(五)高层建筑(指10层及以上和建筑高度超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大型活动场所的防火安全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非学校活动或学院重要活动一般不准外接电源。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办公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到保卫处(部)办理《动火证》。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电器设备造成供电负荷过载而引发火险火灾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后勤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宿舍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院负责组织留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校内住宅、楼宇、自管出租房屋、地下室、维修项目工地和施工队伍住所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管。维修时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功能,并根据建筑用途完善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对新建项目的防火标准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火规范标准审核设计方案,从源头上消除防火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项目工地的防火管理,对各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负责。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楼宇烟感探测器由物业管理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加烟试验。按消防规定定期清洗。
第二十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建筑由保卫处(部)消防办公室聘请专业消防公司定期进行消防水压测试,高层建筑同时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自动、手动状态测试和消防泵转换测试。各楼宇的后勤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每年对地下消火栓进行开闭试水,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各消防控制室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由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校内各楼宇消防器材的配置和设施的维修、检测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按消防法进行人员、设施的配备。
第二十八条 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并保证完好,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中心保证所管建筑物周边室外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保证地下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五章 防火安全隐患的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校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各学院和机关各部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物业管理部门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做到将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部)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对全校各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和对防火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制式的安全检查记录单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存在的防火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属于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自行整改。属于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物业部门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予以回复。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经费由设备维修经费、消防专项改造经费和人员培训经费组成。消防经费使用年度计划由有关单位以项目形式汇总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通过,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预留足够数额的机动经费用于消防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楼宇消防报警联动系统的维修保养、感烟探测器的清洗、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增补等经费列支学校年度设备维修经费。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上岗培训经费、学生消防培训经费列支人员培训经费。
第七章 防火安全宣传和培训演练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培训。防火重点部门对所属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 防火重点部门应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八章 义务消防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 保安义务消防队伍由保卫处(部)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志愿消防队伍由学生处组织、培训、演练,保卫处(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志愿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安排解决。学生志愿消防队伍所需消防器材由保卫处(部)提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和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由防火安全委员会起草制定,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