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有一个较好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环境,确保校园内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进出入残疾人车实行限数量、限时间、限排气量的管理。
第三条 只限教职工驾驶残疾人车进出入校园,其他人包括本校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等,不准驾车进入学校。
第四条 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在上、下班时驾驶残疾人车进出入校门,任何人不准在上班、上课期间驾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条 进出入学校残疾人车必须无明显噪音,车况良好、牌证齐全、车辆整洁。
第六条 残疾人车限制时速为3公里。
第七条 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假日、星期六、日除外),各大门原则上禁止残疾人车进出入。离退休人员到校办事、看病等凭学校发的退休证,可照顾放行。
第八条 本单位教职工和外单位人员驾驶摩托车来校,原则上将车放在校外停车处,特殊情况限量放行。公安、消防、邮电、税务等特殊车辆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九条 校保卫处(部)负责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驾车人有权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及罚款处理,罚款参照交通法规所定的额度。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人员保卫处(部)有权将其人和车辆扣留,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自己驾驶残疾人车进出入校园,需到保卫处(部)办理残疾人车出入证,办证时需查验车辆行驶证、车牌、本人驾照。需检查车况和噪音大小。
第十一条 办理残疾人车进出入校园通行证需交办证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驾车人在校园内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由驾车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200至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保卫处(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