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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户口性质
学生集体户口为北京市临时户口。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学校集体户口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新生户口迁入
凡属学校统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二学位本科生、调转档案的非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仅可在新生报到时,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新生户口在未录入北京市公安系统或未做变更前,任何户籍业务无法办理。
第四条 在校生业务受理范围
新生户口录入北京市公安系统后,户口身份即变更在校生,能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户籍业务。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暂存
在校生自毕业户口冻结日起,户口身份即变更为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向保卫处申请暂存户口,经批准后,可有期限地将户口暂存在学校。
暂存类别和期限如下:(1)甲类暂存:出国留学(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大学生村官(2年)、社区志愿者(2年)、行政保研(2年)、支教保研(1年)、汉办志愿者(1年)、公派留学(一般为2年)、其他政策性暂存(暂存期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2)乙类暂存:因等待工作留京指标或暂时不能确定户口迁出方向等一般性暂存(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甲类暂存)业务受理范围
甲类暂存的应届毕业生,在暂存期内,能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补办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户籍业务,户口可以随时申请迁出。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乙类暂存)业务受理范围
乙类暂存的应届毕业生,在暂存期内,能够办理补办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户籍业务,户口可以随时申请迁出。
第八条 往届毕业生业务受理范围
超过毕业当年12月31日,毕业生户口身份则变为往届毕业生,仅能够办理户口迁出这一项户籍业务。
第九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
暂存期间的应届毕业生确定户口迁移方向的,应将户口迁出。往届毕业生也应将户口迁出。
第十条 办理居住登记卡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非京籍在校生,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第十一条 退学学生户口
凡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5日内,将户口迁回原籍。退学后,不予办理补办身份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任何户籍业务。
第十二条 强制条款
因学生集体户口属性,保卫处可对已毕业、退学三个月以上的学生集体户口进行强制迁回原籍。对于已经办理且长期未领取的学生身份证,保卫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销毁。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凡毕业、退学的学生,在未告知或隐瞒保卫处的情况下,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购买房产、登记结婚、办理生育手续、补办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任何业务的,保卫处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也不予认可,同时保卫处有权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撤销毕业、退学学生所办的任何业务。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并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卫处
2013年1月1日
(作者:东东 来源:户籍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1-0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