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政府、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除校园内安全隐患,确保我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学校特制定本预案:
一、 组织机构
学校设有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一把手担任主任,治安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校长负责,常设办公地点设在保卫处。
二、指挥、联络和通讯方式
(一)治安案件发生后,保卫处值班人员根据案情大小行使临时指挥权,即调动保安员控制保护现场,封闭道路或楼房,向110、120等公安、医疗救助机关报警,向学校领导报告案情。
(二)保卫处值班室备有学校领导、各部门领导的联络方式,便于及时联系。
(三)保卫处设有值班电话:64492164(昼夜),校园24小时报警求助电话: 64493110(昼夜报警电话),便于师生报警。
(四)保卫处与校卫队配备15部对讲机,确保及时联络和指挥调动警力。
三、治安案件和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特大型案件和事件处理程序
特大型案件和事件指:师生员工非正常死亡或受到意外伤害造成重伤;校内遭受恐怖分子爆炸、投毒等袭击;学校发生群死群伤事件;校内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例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1、接到报警后,保卫处负责人、事发单位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控制局面,保护现场并了解案情真实情况。
2、保卫处和事发单位领导应及时将事发现场的情况及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报学校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校长。
3、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学校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及时作出决策。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和案发单位领导参加的处理案件或事件领导小组,并由案发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例如:协助破案组、后勤保障组、家属接待组、信息工作组、政治稳定工作组等)。
4、学校党委要及时将发生的案情、事件发展动态及我校采取的措施以先口头、后文字形式报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公安机关。
5、各工作小组根据案件的发展情况积极开展工作(例如:积极协助破案、做好学生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等)。
6、学校党委要及时做出相关决定和采取措施,疏导矛盾,避免事态恶化。
7、做好事件的总结和相关人员的奖罚工作。
(二)大型案件的处理工作程序
大型案件指: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并造成师生轻伤害;发生影响稳定的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现法轮功宣传或其它反动标语或横幅;校园内发现可疑爆炸物;校园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生产事故等。
1、事发单位领导、保卫处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局面、了解情况、采取各种补救措施,避免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
2、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由案发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3、保卫处和事发单位领导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决定召开碰头会,分析事件的发展态势,提出处理意见。
4、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将事件现状进展及我校工作情况报教育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和安全局,力争得到上级领导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
5、学校党委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进一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6、案件或事件彻底解决后,事发单位和保卫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方面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相关领导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三)一般性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般性案件和事件指:校园内发生的一般物品的丢失;校园内发生的打架斗殴;因对教学、伙食、学校管理、分房、提职等事不满到办公区或教学区无理取闹张贴打小字报;在校园内对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进行骚扰;学校公共财产遭到破坏;不服从学校正常交通和校园秩序的管理;违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等。
1、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制止以上行为,并将肇事者带到保卫处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2、凡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及所在院系负责进行对当事人调解、教育、批评和处分等。
3、凡发生在教工之间的事件由保卫处、人事处、工会和所在院系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教育、批评和处分等。
4、凡发生在干部之间的事件由保卫处、组织部、人事处、纪检和所在院系负责对其进行调解、教育、批评和处分等。
5、肇事者为校外人员的由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6、保卫处应及时向全校通报市内各高校和本校的有关治安和安全方面的信息。